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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6]66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7-6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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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税区内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从事的非保税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47号)收悉。批复如下:

  考虑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施行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可在境内区外办理报关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保税区内出口企业在境内区外的出口货物,按照现行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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