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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367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6]46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5-15  失效日期: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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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本文自2008年1月17日起全文失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现将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其核销手续时,对出口的境内外差价较大的名优卷烟,尤其要注意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全部予以追缴入库。

  附件: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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