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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6年第13号公告--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8.16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6年第13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3-22  失效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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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8.16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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