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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6]22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3-1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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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相关货物征、退税率规定,结合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0位商品编码详细查询对照表),总局编制了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版本号CMCODE_20060128A),现予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办理2006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使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FTP通讯服务器(内网IP:100.16.84.46)“程序发布”目录,请各地注意接收,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升级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SP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6.0版SP1)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未经总局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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