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6]20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2-22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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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