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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5年第30号关于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62号公告--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本文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30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7-7  失效日期: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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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62号公告--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本文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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