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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关税[2005]2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6-8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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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

  1.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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