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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3-31  失效日期:200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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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公告),本文自2007年8月16日起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其他烟煤(税则号列27011290)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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