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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58号公告--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64号公告),本文自2009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3-28  失效日期: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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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9年第58号公告--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64号公告),本文自2009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配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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