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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5]25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3-25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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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玉米出口,经国务院同意,对列名企业(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供的你地区玉米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2005年出口的配额计划内玉米,继续准予退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名企业出口玉米退税计税依据,按每吨1100元计算;出口退税率继续按13%执行。

  二、对列名企业是外贸企业的,申请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列名企业是国有粮库的,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

  三、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列名玉米出口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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