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2005]15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2-17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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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相关货物征、退税率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海关总署2005年进出口商品税则目录,总局编制了2005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现予下发并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严禁不经总局允许,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