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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关于远洋渔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关税[2005]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2-2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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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业部审批进口的远洋渔船进口税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2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17艘远洋渔船包括二手船(船型为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大型拖网加工船、南极犬牙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准予农业部审批进口的2艘二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进口关税减按3%计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快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和大型拖网加工船的国产化研制工作,以利于远洋渔业的长远发展和远洋渔船制造的整体提高。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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