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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2001]10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7-10  失效日期: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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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为规范边贸进口铝锭秩序,维护国内铝锭市场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5日起,对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铝锭(税号为7601100)暂停执行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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