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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8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

                              
文号:财税[2001]11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6-26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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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规》(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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