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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2000]6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4-27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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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即对直接进入交易所的进口钻石(指钻石毛坯、未镶嵌的工业用钻石和非工业用钻石,下同)在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具体保税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对在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国内钻石进入交易所视同出口,按现行出口退(免)税办法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四、从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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