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2000]6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0-4-27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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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于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法规)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法规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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