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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名称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29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2-15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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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中企业名称更改问题通知如下:

  财税字[1998]119号文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中“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应为“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更名后的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按照财税字[1998]11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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