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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28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2-15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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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二、柴油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具体执行时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报关并出口的柴油,海关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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