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99]20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7-15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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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于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原胡状集一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
序号 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 区块面积 签约日期 合同期限 外方合作者名称 备注
1 中原东濮凹陷北部 中原濮城油田提高采收率项目 63.8 1997.8.08 30 加拿大哈斯基公司 陆上
2 中原东濮凹陷西部 中原胡状集一文留区块提高采收率项目 141.22 1998.3.12 25 美国盟德集团有限公司 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