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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9]47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7-9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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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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