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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2]1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2-9  失效日期:2008-1-31【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

文号:财税[2002]1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2-2-9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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