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1]1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及吉林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田企业开采的原 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