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1]1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2008-1-31【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

文号:财税[2001]181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及吉林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田企业开采的原 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请依照执行。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