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部分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30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1]10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6-15  失效日期:2008-1-31【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

文号:财税[2001]10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1-6-15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不含稠油、高凝油,下同)资源税税额由每吨20元调整为每吨24元;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北石油局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8元调整为每吨12元。

请依照执行。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