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1999]1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4-13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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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安全部所属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1999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400万美元的图书、报刊、期刊、文献资料(含缩微平片、资源卫星照片、附有信息的胶卷和计算机磁盘、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300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30万美元;上海海关70万美元。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