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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1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2-1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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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件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件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附件:

  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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