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 失效法规 » 正文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1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28  失效日期:2008-1-31
—————————————————————————————————————————————————————————————————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捉高到17%;

  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 提高到11%;

  目前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 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二、以上提高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税则》税号见附件,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及附件 中未列举货物适用的税号,由国家科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凡与本 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1999.1.29
   
  附件:部分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税号

  [下载附件]


 

 
[ 法规适用-失效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