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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303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9]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9-1-6  失效日期: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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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文自2003年1月30日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华能发电厂项目进口物资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该电厂项目为生产发电机组和电厂控制系统,进口不超过2519万美元额度的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材料和部件,纳入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返还范围,从1998年1月1日起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政策。具体返还事宜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该电厂项目凡进口土建所需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均不得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政策。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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