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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8]763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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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有关法规,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或财政定额返还还贷政策。为此,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 月1 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法规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二、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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