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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335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18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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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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