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发[1998]6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5-11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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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所需凭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八条等有关法规执行。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负责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生产、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法规征税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在申报办理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时,除提供国税发[1994]31号文件法规的单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19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