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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8]11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2-20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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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缰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吉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好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法规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一、 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乌鲁木齐棉麻二级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大河沿棉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南疆分公司库尔勒棉麻站

  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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