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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8]27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2-12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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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 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 印染布、坯布、纱布;

  3. 针织品

  4. 地毯

  5. 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法规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19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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