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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8]36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1-19  失效日期: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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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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