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97]19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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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