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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7]195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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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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