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
616
核心提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
|
赣国税发〔2010〕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1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为继续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各地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办税服务厅安排专人负责政策咨询。
二、把握政策。这次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是指纳税人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文中所列的五类车辆。其他情况仍按原政策执行。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征政策,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比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发票管理,不得出现提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更改开票日期等违规行为。
四、优化服务。这次减征政策调整正值一年中的车辆购置税办税高峰,省局已对车购税征管软件进行了升级,各地要迅速对车购税征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车购税软件升级后的操作说明操作,安排足够的人力和设备做好车购税纳税辅导并提高办税效率,以尽量减少车购税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