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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486
核心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8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广西地税系统税收分析、纳税评估
和税务稽查协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环节的工作联络和协作配合,增强税源管理的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协作制度对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税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现税源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协作职责
 
第五条 税收分析是通过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
第六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要通过纳税评估功能,达到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第七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过程。发挥税务稽查职能,提出征管建议,堵塞税收漏洞。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八条 为了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日常联络和落实协作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协作工作组织,负责协调本部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协作工作。
第九条 协作工作组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进行沟通、协调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条 税收协作工作组织的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负责,并指派从事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指定工作联络人。
   第十一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按照依法、规范、效能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共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目标服务。
第十二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上级交办的工作,应立即召开联席会议。三方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配合,联合行动,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分工协作。各相关部门应予以相互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对其它政府职能部门请求协助的涉税工作,由税收协作工作组织统一行动,依法、量力配合。
 
四章  信息传递与交流
 
   第十四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通过协作共同为对方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建立相关情报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应将各自掌握的税源管理情况、信息、线索向对方通报,保障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传递和交换。
第十六条 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确保信息及时传递和得到有效利用。各部门要指定信息传递工作联系人。
第十七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应积极掌握、分析、研究阶段性的税源管理信息动态,共同向上级部门提出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八条 税收工作协作组织要针对税源管理的特点,结合具体目标任务,每年确定一到两个课题,开展工作调研,以加深对税源管理动态的了解掌握,更好地把握工作的规律和方向。
第十九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税源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如实、分类别及时向协作组织报告,协作组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五章  协作保障
 
  第二十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之间建立定期的工作协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统一认识,统一部署,密切协作。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提出,并由协作工作组织办公室负责召集。年度会议成员由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三方相关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每季度召开1至2次。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专项行动,应及时召集。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工作计划和安排,分析税源管理动态和发展趋势,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总结协作配合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送上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印发执行。
 
第六章 考核考评
 
第二十四条 考核考评内容包括:
(一)履行职责。包括:税源管理信息采集、传递、处理、上报等工作内容;
  (二)落实工作协作保障措施
1.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2.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三)协作制度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五条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工作协作制度采取年度考核制。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为基础,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和“差”四个等次,由上一级税务部门对下一级税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年终在全区地税系统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作制度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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