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个人 » 正文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667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4
 
 
    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第2号)的规定,现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