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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0〕3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0-2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总局规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构成广泛、税负可比性较大、征收管理复杂,且税款又属于一次性征收、事后监管难度大,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和引发征缴矛盾。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车购税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总局文件规定,确保车购税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健全管理制度,构建内控机制。各市、县(区)局要按照审核验车与比对定税、开票制证与发证建档相分离的原则设定车购税征收岗位,强化内部制约。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车购税岗责体系、完善征管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特别是计税价格核定管理、车购税票证管理和后续业务档案管理。

三、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工作考核。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购税工作人员的车辆和税收知识培训,积极探索、总结车购税纳税评估的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车购税征管水平。各设区市局要以《车辆税收管理系统》和《车购税征管系统》为依托,制定车购税工作考核办法,强化日常工作考核。同时,鉴于车购税征管工作的特殊性,要定期组织征管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办理车购税免征及其他重大管理疏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不善,相继发生了擅自降低计税价格、违规减免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车辆实际购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必须按照实际购置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严禁擅自降低计税价格。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管理。通过二维条码和网上开票导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形成的计税价格信息,系统自动固化,不能更改。自动导入的计税价格信息确实有误,导致纳税人不能按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经征收大厅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改为手工录入申报。征收大厅应当单独设立申报信息复核岗,凡手工录入申报的车辆,必须经申报信息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管理。切实加强减免税审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和退税申请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密切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考核检查。省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省级集中的优势,研究设定考核指标,深入开展数据分析,探索通过信息数据进行征管工作考核的新思路、新措施。要围绕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适用税率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特别是手工录入申报等征管风险点,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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