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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329
核心提示: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0〕3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10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
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为了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改善广西投资软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改善广西投资软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国税部门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免收工本费的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为纳税人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二)全区各级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三、规范免收工本费的操作
在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登记界面中,当录入完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并点击“保存”键后,点击“登记证工本费减免”键,对属于享受本政策的纳税人,在“收费类型”中选择“全免”,在“减免原因”中选择“其它”。对于属于享受“下岗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政策,以及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仍按照原操作执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和代开普通发票的印发
税务登记证件和代开的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两证”经费预、结算方式暂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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