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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365
核心提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0〕2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0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00)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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