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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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1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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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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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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