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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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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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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