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其它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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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津国税征〔2008〕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5-20
津国税征〔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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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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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天津市其它经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它经营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其它经营发票”适用于未设置行业专用发票的其它行业使用,如集中供热、管道供水、管道供气等行业。已设置行业专用发票的行业不得使用“其他经营发票”,如商业零售、批发、工业、修理修配等行业。
二、“其它经营发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票代码:11200XX60101,其中XX表示印制年份),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第三联记账凭证),规格为185mm*88mm(48开),使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刷,每25份装订一本,每本工本费4.60元。
三、各单位库存的旧版“天津市其它经营专用发票”应于2008年6月1日起停止发售,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发票可使用到2008年8月底,逾期不得使用,并向原领购国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四、各单位可于2008年5月下旬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发票调拨手续。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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