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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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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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强制执行中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十分明确,主要适用于达不到执行条件的情况,本案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不能对本案纳税人实施继续冻结其银行账户的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纳税人继续使用本案中被强制执行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银行账户,你局应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对纳税人的银行帐户进行检查,在查清资金往来、帐户余额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资产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剩余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八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