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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00
核心提示:黑国税发〔2004〕14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07
黑国税发〔2004〕1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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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4] 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从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双倍抵扣政策。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本地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双倍抵扣政策的市、地、县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政策调整的情况,并做好政策调整后纳税人申报、缴税等工作的宣传、辅导。省局将对《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经发现有继续执行双倍抵扣 政策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搞好信息反馈,对《通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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