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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4〕3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07
闽国税函〔2004〕3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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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总局不同意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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