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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306
核心提示: 湘地税函〔2010〕24号 全文有效成文
 
湘地税函〔2010〕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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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以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月为一个纳税期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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