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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3〕4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2-31
鲁国税函〔2003〕4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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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省确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定为200万元,即凡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二、对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各级国税部门要注意做好监管工作,相关设备都要确定监管责任人,凡在5年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立即按规定补征其已退税款。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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