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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285
核心提示:大国税函〔2007〕1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8-16
大国税函〔2007〕1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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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
(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18-01.DOC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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