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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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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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委托代征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不合理使用税收票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市局决定进一步对委托代征税收票证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完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各方职责。市局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代征情况报告、税款解缴以及税收票证使用等条款。明确受托方代征税款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解缴、受托方向税务机关解缴代征税款时须提供代征纳税人(含临时商户)交纳税款的明细清单、税务机关在代征税款解缴时向受托方提供代征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受托方应在解缴税款当月内向代征纳税人交付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等内容。 二、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正确使用税收票证。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在收取委托代征税款时,必须要求受托方提供代征税款的明细清单,并同时向受托方提供按明细清单开具的税收完税凭证。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收票证使用,市局决定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停止使用“委托代征税款情况表(无明细)”模块。今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外的委托代征税款必须通过“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录入(固定户)”或“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录入(临时户)”模块录入CTAIS。 为了减轻前台征收工作量,各区分局应加大推广委托代征网上申报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款安全。各区、分局应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受托方不按规定征收税款、或征收税款不提供税票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对故意不向纳税人提供税票的受托单位应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委托代征资格。 二○○七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