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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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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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中关于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等规定,我局原下发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568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确定前,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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